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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出事故要担责吗

发布日期:2025-08-21 15:52    点击次数:190

王某将一辆小型轿车出借给刘某使用。刘某驾车碰撞到同方向步行的秦某,致秦某受伤。经交警部门认定,刘某负全部责任,秦某负次要责任。刘某的驾驶证载明其准驾车型为C5,该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王某,王某出借车辆时,并未查验刘某的驾驶证,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。

秦某被诊断为左侧颞叶脑挫裂伤,入院治疗42天,被评定为十级伤残。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,秦某诉至法院,要求刘某、王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,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王某作为车主,在明知刘某无小型轿车驾驶资质的情况下仍出借车辆,未尽审查义务存在过错,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刘某持C5驾照驾驶不符车型属法律禁止行为,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条款中已将“驾驶准驾不符机动车”列为免责事由并加黑提示,王某签字确认,免责条款生效,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担责。

法院根据过错及原因认定,刘某对交强险赔付后的不足部分承担70%赔偿责任,王某承担30%,王某需赔偿秦某损失2万余元。

法官庭后表示,因租赁、借用等导致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,发生交通事故属机动车方责任的,由使用人担责,所有人、管理人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
法官提醒,日常生活中常遇亲友借车,机动车车主务必履行审查义务,检查车辆性能是否完好,确认借用人具备相应驾驶资质且处于适驾状态,避免因疏忽担责。此外,借车人也应自觉遵守交规,防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。

王某将一辆小型轿车出借给刘某使用。刘某驾车碰撞到同方向步行的秦某,致秦某受伤。经交警部门认定,刘某负全部责任,秦某负次要责任。刘某的驾驶证载明其准驾车型为C5,该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王某,王某出借车辆时,并未查验刘某的驾驶证,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。

秦某被诊断为左侧颞叶脑挫裂伤,入院治疗42天,被评定为十级伤残。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,秦某诉至法院,要求刘某、王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,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王某作为车主,在明知刘某无小型轿车驾驶资质的情况下仍出借车辆,未尽审查义务存在过错,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刘某持C5驾照驾驶不符车型属法律禁止行为,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条款中已将“驾驶准驾不符机动车”列为免责事由并加黑提示,王某签字确认,免责条款生效,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担责。

法院根据过错及原因认定,刘某对交强险赔付后的不足部分承担70%赔偿责任,王某承担30%,王某需赔偿秦某损失2万余元。

法官庭后表示,因租赁、借用等导致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,发生交通事故属机动车方责任的,由使用人担责,所有人、管理人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
法官提醒,日常生活中常遇亲友借车,机动车车主务必履行审查义务,检查车辆性能是否完好,确认借用人具备相应驾驶资质且处于适驾状态,避免因疏忽担责。此外,借车人也应自觉遵守交规,防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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